注意,新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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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框架
兩版辦法總體框架基本一致,均包括總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申請與審批、排污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章節。
2024年版本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相較于2018年的試行版本,主要有以下細化和更新:
管理部門的調整:隨著政府部門的調整,2024年版本中負責排污許可管理的部門由環境保護部變更為生態環境部。
排污許可證內容的細化:2024年版本對排污許可證的正本和副本應包含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包括基本信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等。
申請與審批流程的優化:2024年版本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材料、審批程序、技術評估等方面進行了優化和明確,提高了審批效率和透明度。
自行監測要求的加強:2024年版本強化了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責任,要求排污單位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監測方案,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管理臺賬的規范:2024年版本規定了環境管理臺賬的具體內容和保存期限,以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
監督檢查的強化:2024年版本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要求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并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
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2024年版本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排污許可管理的行為。
法律責任的明確:2024年版本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包括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處理措施。
附則的補充:2024年版本在附則中補充了排污許可證的格式、樣本和申請表格的制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排污單位的特別規定。
這些細化和更新體現了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旨在提高環境管理效率,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
02
主要區別
2024版辦法在2018版辦法的基礎上,主要有以下修改和完善:
(1)增加了對排污登記單位的管理
2024版辦法將排污登記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體系,要求排污登記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排污登記,并對排污登記單位的登記內容、變更、注銷等進行了規定。
(2)完善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
2024版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記載的內容,增加了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求等的記載。
(3)強化了排污許可證的執行
2024版辦法要求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對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要求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4)加強了對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2024版辦法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并規定了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行為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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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改
此外,2024版辦法還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改:
(1)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2)增加了對排污許可證變更、延續、注銷的規定;
(3)完善了排污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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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2024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在2018版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強化了排污許可的執行和監督管理,有利于提升排污許可管理的效能,推動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